问题 | 事故证明和事故认定书的区别 |
释义 | 事故证明和事故认定书有两点区别,分别是: 1、内容不同。交通事故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只是载明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的文书。通常包括的内容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相关人的基本情况一系列与事故息息相关的情况,然后会在经过交通部门的现场调查下,载明此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而由交警支队的人员作出的证明,证明也需要写清楚具体的年月日;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公安部门依照相关的交规,对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进行的有无责任的认定书,认定中需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出现了违章行为,如果其出现了违章行为,那么此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且对其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断,而由此产生的文书材料; 2、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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