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应该是优先发放工资,即为公司资产或财产变卖后,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如果变卖之后的金额仍不能完成支付员工工资的,将由所在地方的政府财政列支,涉及员工补偿金按照: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但工作超过6个月按1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0.5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则需要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