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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干部选拔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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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