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能再审吗 |
释义 | 可以申请再审。由于督促程序仅以债权人单方申请为基础而启动,故法院所发出的支付令难免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债务人又可能不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未能及时提出异议,或有其他原因,而使已生效的支付令存在错误。 对于本院作出的生效支付令,法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法院院长如何才能发现支付令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谁可以启动补救程序,当事人如申请对错误支付令的救济,其途径、期限如何,法院又当在何样之期限内予以纠正等,均应予以规定。 应允许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的申请;对于支付令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侵犯国家、集体财产利益的,也应允许第三人或受损害方提出撤销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撤销支付令之申请后,应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即报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立案审查到最后作出处理决定,应该不超出再审民事案件的通常审限也即六个月。 一、合同违约申诉书什么时候提交 1、合同违约申诉书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民事申诉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请予审査或纠正的申请。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査处理。经审查民事申诉,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由审査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二、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髙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査。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原系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决生效后救济是如何进行的 首先,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1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法院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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