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前收购公司估值的趋势分析 |
释义 | 公司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有形资产根据市场价格和使用年限确定价值,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分为不同类型,具有可分性、增值性和低市场透明度等特征,评估程序包括确认、权属鉴定、性能鉴定等。收购公司时,资产评估至关重要,有形资产评估相对简单,无形资产评估较复杂,需要进行资产鉴定。 法律分析 一、公司的有形资产评估 公司的有形资产,包括公司的帐面资金,公司的不动产,公司的动产,公司的硬件设备等一切能以有形载体看到的资产。公司的有形资产比较简单,参照市场价格,以及有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形资产的价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二、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概念及分类: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无形资产作用领域可以分为:促销型无形资产,制造型无形资产,金融型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性质可以分为知识型无形资产,权力型无形资产,关系型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分为自创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可辨认程度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专有技术,企业商号,经营谋略,管理能力,产品质量,服务信誉,企业精神,企业文化,企业形象,职工素质等。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可分性与共享性,同一无形资产经合法的程序可以同时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共同享用,可以多次转让其使用权;二是增值性,它能给企业带来强大的增值功能,而且本身并无损耗;三是市场透明度低,知识型和技术型无形资产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垄断性。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首先是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对无形资产的权属进行鉴定,然后对其性能和功能进行技术鉴定,对其使用空间和使用条件进行鉴定,最后结合这些因素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三、收购公司价值评估程序 (1)现场考察,了解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 (2)委托合同签定,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客户的各项要求; (3)提供清单,收集资料,共同制作。从法律、经济、技术及其获利能力等方面,确定评估对象的定性、定量资料; (4)社会及市场调研、检索资料、分析有关市场需求、价格信息、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等; (5)起草报告,实行内部三级审核制度;(6)征求意见、完善报告,项目移交。 收购公司时,估价是最重要的环节。公司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的评估比较简直直接,无形资产比较复杂,需要进行资产鉴定。 结语 在公司资产评估过程中,有形资产的评估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和使用年限确定价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而无形资产评估则更加复杂,需要对其分类和特征进行确认,并结合权属、性能、功能等因素进行评估。在收购公司时,资产估价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需要全面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资产鉴定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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