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政局申请离婚的手续有以下这些: (1)双方当事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员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5)经过三十日冷静期之后领取离婚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