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能否在无期徒刑期间获得假释? |
释义 |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考虑其对社区的影响。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制度,假释犯需在考验期内遵守条件,否则将被撤销假释并重新执行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犯再犯新罪或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将面临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能不能假释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假释: (1)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刑罚;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与假释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假释。假释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将撤销假释并进行数罪并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等情况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决定假释时,还需考虑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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