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部医疗过错鉴定费规定 |
释义 | 1、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进行目录化管理,司法鉴定项目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协商司法鉴定收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4、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如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但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5、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司法鉴定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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