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 |
释义 | 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新民晚报本报讯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私自购房,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一栏中写上情人冯小姐的名字,使冯小姐分文未付便成了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妻子何女士知道后状告丈夫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赠与冯小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权利人的行为无效,合同买方由被告陈先生、冯小姐两人变更为被告陈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事项。有妇之夫在外买房何女士与陈先生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1年陈先生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工作之余常和生意上的朋友在外娱乐,认识了外地来沪打工的冯小姐。时间一久,冯小姐便成了陈先生的红颜知己。近年来,陈先生与妻子关系不和,正准备离婚。为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陈先生决定在外再买一套房屋。2006年4月,陈先生与冯小姐来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长宁区虹桥一套建筑面积为110.27平方米的房屋,总房价为165万元。陈先生向自己的公司借款101万元,其余64万元用现金支付,冯小姐分文未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陈先生觉得离婚之后有可能和冯小姐同住,便在合同的买方一栏中写上了冯小姐的名字,陈先生和冯小姐在合同上共同署名。就这样,冯小姐和陈先生共同拥有了这套房屋。妻子察觉巨款流出在陈先生公司担任财务的妻子何女士发现一笔巨款被划出,经查是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才知道丈夫和情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便将两人告上法庭。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部购房款项由陈先生一人支付,预售合同中冯小姐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是陈先生对冯小姐的赠与。何女士与陈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陈先生为购买房屋支付的自有资金64万元,是他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从公司借得的101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需由何女士和陈先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陈先生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对冯小姐的财产赠与,来源于陈先生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陈先生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冯小姐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无偿接受赠与,从而获得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从社会一般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均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