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
释义 | 对于第一部分,文章主旨是: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一定能同时主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对于第二部分,文章主旨是: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请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 法律分析 一、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一定能同时主张,需要区别对待: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但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金、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1、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金、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违约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违约行为若是导致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那么权益被侵犯的一方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获得违约金的请求。提出请求的时候,需要向对方出示证明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非总能同时主张。当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赔偿不足的损失,但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同时支付损失赔偿。此外,违约金与定金在违约情形发生后也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请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违约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便获得违约金的请求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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