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一、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 1、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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