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或其他同等效力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或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诉讼时效将中断,并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具有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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