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有四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 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 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限制,即用人单位不得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