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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释义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明法析理,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进行。虽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调解工作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纠纷焦点明确,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正确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弄清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充分的调查研究,正确把握纠纷的切入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人民调解法没有对调解中的证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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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5: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