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益债务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争议;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在第一种情形下,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管理人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 法律分析 一、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二、共益债务的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共益债务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共益债务时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管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 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 结语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等。处理共益债务争议时,可分为管理人与债权人争议、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异议、债务人异议三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管理人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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