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罪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以及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确定,并与主刑相适应。缓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享有选举权,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并在释放或假释时注明起止期限,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 一、对哪些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二、缓刑之后剥夺政治权利何时开始计算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刑法也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有选举权和选举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结语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措施。在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时,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来确定刑期,并与主刑相适应。对于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剥夺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剥夺期限内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责任落在公安机关,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罪犯假释时,将剥夺期限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直到剥夺期限届满,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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