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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棚改房被强制拆除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棚改房被强制拆除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强制拆除棚改房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对其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条件是要有起诉状,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内容;要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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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