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
释义 | 黑龙江省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具体如下: 1、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2、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1)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2)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 3、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1)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2)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 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 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4、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5、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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