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渊源的种类 |
释义 | 民法渊源的种类如下: 1、制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4、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5、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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