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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能、审理方式与判决结果的区别
释义
    巡回法庭的主旨是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减少地方党政的制约,增加法官的独立性和平等意识,通过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政工作,突出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方便群众诉讼,并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法律分析
    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在辖区内均设有审判场所;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同属法院的审判机构,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拓展延伸
    职能、审理方式与判决结果的比较与分析
    职能、审理方式与判决结果的比较与分析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议题。职能指的是法院或法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审理案件、解释法律等。审理方式是指在法庭上进行案件审理的方式和程序,如口头辩论、书面材料审查等。而判决结果则是法院根据审理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通过比较和分析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差异。职能的不同可能导致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的差异,而审理方式的不同也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职能、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司法体系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结语
    巡回法庭的流动性和独立性使其在案件审理中具有公正和去倾向性。与普通法庭相比,巡回法庭受地方党政制约较少,更加自由、独立。法官的独立意识和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和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突出了法官本位特征。审判场所的设置方便了群众诉讼。通过比较和分析职能、审理方式和判决结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深入研究这些关系对于完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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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