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伤残就业补助金新标准出台 |
释义 | 上海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定,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的赔偿标准由相关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上海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十级 工伤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两部分组成: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根据个人工资的计算方式,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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