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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迁入城镇后其原有土地权利是否丧失
释义
    福建村民陈某于1996年1月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54亩。1998年12月,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02年1月,陈某一家迁往城镇居住,户别转为非农业户。陈某原承包地调整为其他村民耕种。2005年7月,政府征收该村土地70亩(包括陈某承包的土地1.2亩)。村民小组领取了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向被征地承包户发放补偿款时,未给陈某一家发放。2006年6月,陈某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7万元。一审认为,陈某一家户籍转为非农户后,已丧失承包土地的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原农村居民迁入城镇后其承包的土地应否调整?
    2、农民户口迁出后应否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
    解答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农民迁入城镇后其原有土地权利是否丧失?
    本案中,尽管村民小组提出,每两年根据各户人口增减情况调整一次承包地是本组约定俗成的惯例,陈某户口迁出后已不是本农民集体成员。但是,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属无效行为;迁入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说法,并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家户口虽然迁离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其承包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或者允许其依法流转;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关于获得征地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做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村民小组支付陈某土地补偿款1.7万元。
    一、严重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
    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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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