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累犯的减刑问题:事实与法律依据 |
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真实的悔改或立功行为,可获得减刑。而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内外监狱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根据这些规定,累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 法律分析 我国的累犯能减刑。须符合以下情形: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累犯罪行的刑罚政策是否存在变化? 近年来,我国对累犯罪行的刑罚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过去,对于累犯罪分子,通常会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加重刑罚的力度。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对于累犯罪行的刑罚政策也开始趋向于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现在,我国法律对累犯罪行采取了更加灵活和综合的处理方式,不仅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以便更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因此,累犯罪行的刑罚政策确实存在一定的变化,更加注重个案个性化处理,以期更好地促使累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结语 我国对累犯的刑罚政策发生了变化,更加注重个案个性化处理,以促使累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累犯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犯罪、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抗御灾害或排除事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这一变化体现了法治观念的深入,旨在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为累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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