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怎么判定,可以提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恶意提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管辖权的提出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如果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可以作出驳回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给予一定的劝诫,仍然恶意提出的,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刑事案件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说明正当理由即可。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什么案件可以管辖权异议 所有案件都可以向仲裁院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是异议成立否是由法院裁定。其可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应该有三种情形。第一、违反地域管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只有当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之时,才可以(不是必须)由其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多地或其它原因而致使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则以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理。因此,当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时,辩护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第二、违反级别管辖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至22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由高院管辖,被告可能会判处无期或死刑、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案件由中院管辖,其余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至于符合由高院甚至最高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目前应该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也很难规定全国的统一标准。以司法实践来看,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基本上由中院一审,似乎很难上到高院或者最高院,比如:历年重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也都是由中院一审。因而,由此推知,由高院或最高院一审的案件应该是涉及国家安全、政治亦或其他因素的特殊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极其深难,以至于中院无法掌控或者该案将会有极深远的影响从而需要特别对待,否则,便是应由区域原则确定的中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则辩护人可以此为据提出异议。第三、受诉法院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不公的这一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依据申请回避的规定以及法理推演而得出的推测性观点。对此的理解应该注意:受诉法院和案件存在的利害关系应该是天然或本来固有的确实存在的关系,而不是依据一些现象主观推测可能存在某种关系。比如:被告曾和该法院尖锐对立或存在非常严重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以至于有必要申请整个法院回避。如果被告是法院院长的亲友,那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该是公诉人,辩护人总不应该帮倒忙。比如,司法实践中大老虎的审理,因为其影响足以使审理不公成为可能(注意,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事实),因此需要异地管辖(小老虎一般不用异地)。这种关系应该是天然固有的存在,并且,其实这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审理的不公平,而只是具有审理不公的可能就可以。就是说,实际上,存在利害关系不一定就审理不公。即便是亲友,也有处得好的、处得不好的,同时还有审判员本身的价值观念以及操守问题,公而忘私、秉公执法的法官是很多的。所以,一经存在某种利害关联关系,就断言审理一定不公是不客观的。同时,审理不公也未必就存在上述的天然固有关系,比如因为观点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就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判决有瑕疵的案件其实并不存在管辖瑕疵。所以,法律规定就是这样,一旦存在某种固有的利害关系,即便法庭能够秉公执法,辩护人依然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只要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即便审理确实不公,也不能据此主张管辖异议,这些问题应依法通过上诉、抗诉、申诉或者启动法院自查程序解决。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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