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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释义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如果不想出现公司法人人否认的情形出现,所处同一个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法人、股东、监事等人要谨记自己的工作内容,不对他人的工作内容作乱,财务公开透明,组织机构不要混同,这样才能预防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一、如何实用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律师如果作为债权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如何准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至关重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我们国家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当中的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非常严重,一些公司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比比皆是,律师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如何有效的进行工作,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课题,众所周知,很多公司为了恶意逃债,公司虽在但已为空壳没有内容,然而,股东却过着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这就是所谓的“穷庙富方丈”现场,这些人虽然富但不贵,其根本原因是不会善待财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开公司的目的是追逐钱财,追逐钱财的同时要承担法律层面和道义层面的义务,清偿债务既是法律层面和道义层面的义务,同时,也是善待财富的表现,善财富的表现,善待财富才能贵。这就是义和利的关系,我希望我们律师都会善待财富,把握好义和利的关系。律师怎样扬起公司法人否定的法律之剑,对付那些有钱不还,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恶人,我想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第一,公司法人必须合法有效存续,这里有几层意思,首先,如果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则谈不上法人人格否定的问题,如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法人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其次,公司法人执照没有被吊销或公司没有撤销。公司法人执照被吊销或公司被撤销,其面临着清算问题,合法主体已不存在已没有否定其法人人格的必要,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则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滥用如何界定,不当行为的表现形式怎样?证据如何体现?这方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参与公司法立法的专家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举证,首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如股东出资没有足额到位,或者不动产出资没有依法过户到公司名下,或者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了出资,或者注册资本与经营风险不能相当(如注册资本五十万的公司为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我们知道资本是财富之母,公司资本更对外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酱显著不足则可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纱直接向股东追偿债权。其次,人格混同,即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如业务上混淆和同一,不分彼此,组织机构上混淆不清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如邓磊公司、水城安居中心和康居公司,财务上千丝万缕甚至同一,这些均是人格混同的表现。
    其三,转移财产,把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或股东个人名下国鼎家电与市城市信用社贷款案就是典型成功的案例。
    第三,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已为空壳,经营收益不进公司帐户。债权人的债权仅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只有如此,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因为无损害则无救济的原则已得到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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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