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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住证怎么办理要求带什么资料
释义
    法律分析:1、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提交详细信息,包括暂住事由、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携带儿童、联系方式等等信息;2、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交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矿山、工地、林场、船舶等场所的,应当提交单位或者雇主开具的居住证明;4、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租房屋代理卡。办理房屋出租的需提供房屋出租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出租房屋地址、面积、最大容纳人数;有代理人的还应采集出租房屋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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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