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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职权
释义
    法律分析: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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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