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证条件罚款还是罚没款? |
释义 | ?举行听证的条件下,所作的处罚应当是罚没款。罚款是处罚违法者或违反合同者以一定数量的钱被罚款时缴纳的钱,罚没款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罚款只是处罚后只缴纳罚款,罚没款是处罚后不单缴纳罚款,还有将非法所得没收。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一、一般处罚没款是什么意思 罚没款: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方式一般有两种: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或者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财政返还罚没款如何做凭证 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款等政府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收缴罚款时作为“应缴国库款”记账,并要求及时上缴财政国库,财政部门没有“返还”义务,单位有经费需求时,应该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一般预算拨款下达给单位使用,事业单位做账时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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