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先执行主债权人的财产,当主债权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主债权人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执行方式是:一般保证的,需要先执行主债权人的财产。当主债权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主债权人的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诗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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