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1、处理条件 1、具有市户籍,年满16岁以上,年满60岁以下的人(全日制学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除外) 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岁以上,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2、申报资料 1、户籍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还需要提供 1、二级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5、独生子女家庭所在地提供独生子女资格证明书的确认。 3、办理手续 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险所申请 2、环保所收到申请资料后,当场审查。注册符合条件的保险。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给申请人,说明原因 3、参加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月份,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在申报地社会保险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乡镇社会保险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者的相关资料报告县社会保险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再审 5、县社会保险局每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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