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规定时间,每次探监时间为半小时到一小时,每个月一次,具体情况如下:1、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2、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3、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4、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5、第一次接见必须带齐两证,第二次可凭接见证,监狱不同于看守所,每个监区都有接见日,监狱统一安排,本监区接见日大队才会专门组织警力带押罪犯接见。非会见日除非是路途遥远的经过协调沟通,再安排警力来安排。扩展资料:一、去监狱探望服刑的亲属,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与罪犯亲属关系的证明。二、只有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三、根据《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四、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