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方授权瑕疵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1)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程序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内部转让,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即可,而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定转让时间、对象、股权比例以及是否经得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从程序上的要求来说,法律并未要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股东之间只要达成了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即可实现,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外部转让而言,法律上对外部转让的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法定必备条件。否则,转让股权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让方与转让人恶意串通,其本身的转让行为就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当然,受让人也可能因为受欺诈而主张撤销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得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未经得内部同意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合同本身而言并不必然发生无效的效果,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该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侧重于分析外部转让程序的法律风险。 从具有程序上来说,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以看出,在外部转让程序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欲转让股权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欲转让股权的比例、转让对象等基本情况,征询其他股东同意。此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无法启动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同时,其他股东可能对通知事项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以增加信息批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因此,书面通知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②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和方式 第一,关于同意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实质条件是过半数股东同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里所指的过半数是指除转让股权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完全以人数确定表决权,而不是股权比例的过半数。 第二,关于同意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的方式。 明示同意的方式:其他股东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或其他书面形式取得同意,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要求,但实践中一般采取股东会决议授权的形式,因为股权转让事项可能涉及到股权比例的变化和股东的变更,此变化将导致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默示同意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法定的视为同意情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接到通知后未答复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二是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这是法律对股东同意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如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那么就负有购买此股权的义务,以保护股本的稳定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或限制,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权的内外部转让是否需要经得其他股东同意作出限制。如果不符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求,该转让行为对公司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转让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流动性较强,法律上对程序的限制主要是对转让时间、场所、方式等的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更不得因此转让股票。 第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这里的交易场所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股份流通在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但均禁止场外交易。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且公司必须将受让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交付后即生效。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应遵循法定形式,包括符合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条件和程序限制要求等。 (2)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或限制,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权的内外部转让是否需要经得其他股东同意作出限制。如果不符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求,该转让行为对公司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转让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权转让的形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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