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由于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是与公民的户籍紧密联系的,所以公民常住户口的迁移也属于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居民身份证方面管理时所应当掌握的情况。因此,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就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给予记载。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的变动情况。这样一来,在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能及时正确地反映出公民当前具体住址的真实情况。另外,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知情权,本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的同时,要告知公民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