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如下:
 1、办理机构:地方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地方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设立登记,并出具登记证;符合设立条件但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更正后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办理手续: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当地司法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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