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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母遗嘱起纷争继子女讨继承权
释义
    两位再婚老人相继去世,留下的一处房产和一份遗嘱,使得几个本无血缘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争遗产而诉至法院。日前,经法院一审二审,终于为他们理清了头绪,辨明了是非。
    汤*傅和祖*婶经过恋爱后,于1968年喜结连理,双方均为再婚。汤*傅原有3个子女阿-秋、阿-顺和阿-林;祖*婶也有一个女儿阿-丽。1970年春,阿-丽婚后喜得千金,取名淘-淘。
    三世同堂的幸福生活持续了20多年,汤*傅于1993年3月病逝。因汤*傅是柳州市某单位的职工,同年11月,祖*婶得以向该单位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屋的部分产权,并享受了汤*傅的工龄补贴。
    房屋产权一到手,祖*婶当即立下遗嘱,写明在其百年之后,该房屋由淘-淘继承,其他人不得争执。祖*婶还办理了遗嘱公证。1995年11月,祖*婶购买了此房屋全部产权。5年后,祖*婶因病去世,淘-淘继承了这套房子。
    2004年11月,淘-淘将该房屋出卖给其弟小兆,房产证也发放到小兆手中。
    这时,久未露面的阿-秋、阿-顺和阿-林三姐弟突然出现,纷纷指责阿-丽独吞遗产。三姐弟认为继母是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某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部分产权,享受了父亲的工龄补贴和抚恤金,所以他们也有继承权。因此三姐弟将阿-丽告上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这套房产。
    阿-丽认为该房屋是继父病故后购买的,继父不享有产权,房屋属生母个人财产。阿-丽还提出,母亲已将该房屋公证遗嘱给淘-淘,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由于房屋牵涉到淘-淘的利益,淘-淘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屋是祖*婶在汤*傅死亡后购买的,虽买房时享受了汤*傅的工龄折扣,但依照相关法律,并不能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阿-秋、阿-顺、阿-林三姐弟没证据证明继母购房时用了与生父的共同积蓄,所以该房屋是祖*婶的个人财产,祖*婶的遗嘱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三姐弟的诉求。
    三姐弟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继母的这份遗嘱无效,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该房屋。三姐弟提出,按《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继母的遗嘱既没亲笔书写也没签名;其次,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所以淘-淘根本没法律资格帮祖*婶代笔书写遗嘱。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审查后得出结论:由于祖*婶的遗嘱是一份打印的遗嘱,既不是淘-淘写的,也不是祖*婶写的,且盖有祖*婶的拇指印,而且依法办理了公证,因此遗嘱合法有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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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