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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和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具体区别为:
    1、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一、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有: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留置物不属于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不能留置的动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船舶留置权的内容是什么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区别在于:1、二者成立的条件不一样(质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2、二者占有的条件不一样(质权要在设定时才能转移占有,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提前的占有);3、二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一样(留置权标的仅为动产);4、二者权利实现不同(留置权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5、两者的消灭不一样(留置权需要债务人另外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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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