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起诉人是否能变黑名单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之后,仍有很多借款人不主动履行判决,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属于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触犯刑法,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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