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成本构成包括哪些 |
释义 | 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项目有以下方面: (一)开发成本 1、土地成本土地费用=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补偿费(城镇土地)或征地费用(农业用地) 2、建安工程费主要指建造建筑物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用,设备采购费用及安装工程费用等。一般按楼层和结构进行估算。 3、前期工程费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可研费用可按总投资的一定百分比进行估算,水文地质勘察可根据工程量估算,三通一平的费用可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一般前期工程费占建安工程费的3.5%—6。 4、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物2米以外和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各种管线和道路工程。一般按实际工程量估算,通常占建安费的15%左右。 5、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居住小区内为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 用。一般按规划指标和实际工程量计算,也可按配套项目的建筑面积和单价来计算,也可按建安费的3%—5%估算。 6、开发期间税费各地区不同,缴纳的税费也不同。一般按建安费的8%—15%估算。7、其他费用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费率估算,约占建安费的3%。也可以把此项直接并入开发期间税费进行估算。 8、不可预见费一般取1—7项之和的1%—3%,或建安费的2%-5%。 (二)开发费用 1、管理费用开发成本的2%-3%。 2、财务费用为了计算简便,一般假定借款当期均在期中支出,其后各期按全期计算,还款当期按期末还款,按全期计息。 3、销售费用一般取销售收入的3%—5%。 一、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1、开发主体合法 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主体必须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出让和划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房地产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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