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去世后,孩子死后配偶能分多少赔偿? |
释义 | 丧偶后赔偿金分配应扣除已支出费用,优先考虑受扶养人利益。剩余部分按亲密程度和收入来源分配。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女婿尽赡养责任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特殊困难或无劳动能力者优先照顾。尽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获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非继承人依赖被继承人扶养者可分得适当遗产。 法律分析 丈夫去世后赔偿金的分配,应该扣除丧葬费等已经支出的费用,同时还要优先考虑受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该要以与死者关系密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收入来源为依据来进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丧偶后赔偿金的分配应考虑扣除已支出的费用,并优先考虑受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以与逝者关系密切、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收入来源为依据。继承人之间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同时,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逝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给予多分。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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