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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的起诉流程详解
释义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公诉和判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补充侦查。在被告人陈述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般是报警,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予以立案,然后经过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与刑罚幅度分析
    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与刑罚幅度分析是针对诈骗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以及相应的刑罚幅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文章。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和条件。而刑罚幅度则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损失金额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本文将对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为相关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并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对于诈骗罪案件,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结果,并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金额等因素来决定刑罚。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案例,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诈骗罪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的详细阐述,以便为相关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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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