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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时间是多久
释义
    1、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2、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3、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相关法律规范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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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3: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