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借别人出事故,是否要担责? |
释义 | 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通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出租、出借车辆时需尽审查义务,若出租(借)给有驾驶证且具备驾驶能力的人且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若车辆存在安全瑕疵且双方存在过错,则车主与租(借)车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车主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发生事故,则车主独自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应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承担。车辆所有人一般不视为侵权人,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一是车主在出租、出借车辆时尽了审查义务,且出租给具备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车主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是车辆存在安全瑕疵,车主未履行告知义务,租借人也疏忽未了解瑕疵,双方均有过错,车主与租借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车主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发生事故,车主应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将判决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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