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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病从轻是否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下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法院或监狱提出并经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分析
    没有从轻的情节比如立功或检举其它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不会从轻。但是有病的根据病情可以在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拓展延伸
    犯罪嫌疑人患病是否会影响刑事判决结果?
    犯罪嫌疑人患病在刑事判决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的原则,刑事判决应当以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为依据。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精神疾患,可能会影响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判断。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将犯罪嫌疑人的病情作为酌定刑罚的因素,以便实现刑罚的目的,即惩罚和教育。然而,这种影响并非绝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病情、犯罪性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刑事判决的结果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患时,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这种考虑是为了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病情、犯罪性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目的。然而,这种影响并非绝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框架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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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1: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