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男方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并返还彩礼款及首饰。6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准予沈某、邓某离婚,彩礼款、首饰及用彩礼款购置的物品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则抵作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被告邓某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但至今尚未举行婚礼。 法院另查明,被告邓某曾于2004年7月因精神疾病在嘉兴市康慈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和5月,又因精神病复发两次入院,诊断为躁狂症,至今尚在住院治疗中。原告沈某为结婚而给付被告邓某彩礼款39160元及首饰6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又两次入院,现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婚后的医疗费用原告也应适当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