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被告是否到场。被告不在场的,经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作出离婚的判决。被告被宣告失踪、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对被告不到庭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 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被告有明确地址且通知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 1.本人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不愿出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