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受托人报告基金持仓情况,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基金净值、管理费用、投资业绩等信息。只有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披露,受托人才能充分、准确地评价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行为。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受托人报告基金持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受托人报告基金情况,接受受托人的监督;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随时告知受托人基金业务情况;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做出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