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民政局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共同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夫妻双方未申请的,视为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二人仍是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