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叫张______,男,56岁,现在济南市经______路巷海货店工作,住槐荫区______街____号。 我于____年经人介绍到同海货店当学徒,当时因年龄小(14岁),给李____江家看小孩,当保姆。 李___江、李___淮系同胞兄弟,赵___俊系李___江的妻弟。当时李___江在巷景顺祥海货店干业务员;李___淮、赵___俊二人合伙在大观园经营同海货店资本耗尽,面临倒闭。李___江即辞去巷景顺祥海货店的工作,回园同海货店主持工作。并用自己挣的钱,经大观楼掌柜周___华介绍,购买了大园西门外路东的一处房产。签订买卖房契约是在大观园77号李___江的家里。参加立约的人,我记得有李___江、周___华、张___廷,当时我也在场。 购买了这处房子以后,李___江重新整理门面,改为玉记同海味店。在玉记同泰兴开业之后,我即被介绍到巷海货店当学徒。 据我所知,该房产是李___江一人出资购买,房产权是李___江一人的。赵___俊、李___谁都没有出资。如果需要,我可以出庭作证。 证人:张__________(章) __(张____所在单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此材料供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