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前用做财务清算吗 |
释义 | 股权转让前,购买方需要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购买方需要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但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 算。是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债务、担保、抵押等情况进行了解。确定是否购买该股权,和对该股权的报价。 公司法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进行了列举,有四种情形,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 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 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 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一、股权转让之前还有债务清算吗 股权转让后之前形成的债务由谁承担主要还要看在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时,转让双方对债权债务做出的共同承诺。以此为依据,处理相应的债权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有哪几种方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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