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已享受探亲假的情况。因此,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原则,探亲假并不冲抵年休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